房屋公共区域,业主能否私自占有?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3:57) 点击:29 |
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 网友咨询: 房屋公共区域,业主能否私自占有? 律师解答: 答案是不能。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应依其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提出,设备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律师解析: 小区的公共区域被占之后可以到居委会那边反映情况,如果是邻里占用了,需要和对方沟通协商,无法协商的可以找物业公司去与对方沟通,都无法解决的,也可以诉讼维权,准备好起诉状到法院提交上去等待回复通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存在违规装修或者建设时,应当履行制止和报告等职责。该制止并非指强制拆除,而是警告、劝阻,由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业主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管理报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业主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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