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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哪些人不得提供担保?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4:08)    点击:29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网友咨询:

根据民法典规定,哪些人不得提供担保?

律师解答:

不能做担保的人有:

1.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法律快车提醒,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也是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的。

3.自己生活无法自理,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

4.离休人员不成为担保人。

5.其他原因审核不通过的。

6.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律师解析: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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