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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交付的款项只能是定金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3:52)    点击:21

日常生活中,一方在订购货物时,习惯先支付一笔款项并自动将该笔款项默认为“定金”,以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情况下预先交付的款项到底是不是定金呢?

网友咨询:

预先交付的款项只能是定金吗?

律师解答:

不一定,也有可能是违约保证金或者预付款。

那么如何识别定金?定金具有从属性、要物性、象征性及惩罚性,定金基于定金合同产生,定金的成立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一是意思表示明确且一致。一方面,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需要有“要约-承诺”的过程,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明示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或者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

二是定金必须实际交付。基于定金要物性的法律属性,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交付的时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三是数额不超过法定限制。当事人交付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仅为书面形式,即单独的定金合同或是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要有定金收据作为证明。

律师解析: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一是意思表示明确且一致。

二是定金必须实际交付。

三是数额不超过法定限制。

在日常交易中,预先支付部分款项时,要注意以转账备注、签订合同等形式,和对方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无论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在买卖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此双方都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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