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物品损坏,保管人要担责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3:37) 点击:12 |
保管的核心是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托付,但信任本身也是脆弱的。《民法典》对保管人提出了自己亲自保管的要求,也明确了无偿保管也是要承担保管义务。 网友咨询: 保管的物品损坏,保管人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又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只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是不负责的。 律师解析: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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