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一般由谁承担?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6 11:50) 点击:21 |
作为打工人,在外漂泊的时候租个温暖的小窝是常有的事情,那如果,在租房过程中,温暖小窝哪里有损坏的情况下,这维修的义务该由谁承担呢? 网友咨询: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一般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维修义务是可以约定的内容,并非强制性地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按照712条约定排除维修义务,明确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适用第713条要求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解析: 租赁的基本内容: 1.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3.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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